饭圈追星无下限 民航安全有底线

2026-06-06 08:07 admin

近日, 某明星的饭圈粉丝追星追到了客舱里,在飞机着陆后的滑行阶段,部分粉丝无视客舱机组反复发出的安全指令,擅自聚集、堵塞通道,甚至试图冲击驾驶舱区域,人为制造了一起典型的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事件。

 

  粉丝为祸变身“机闹”,击穿的可是民航安全底线。

 

  旅客在航空器内服从机组的安全指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设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及国际民航公约的统一定义,航空器自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起,即在法律上进入“飞行中”状态,地面滑行阶段自然也在这个状态。因此,粉丝在滑行阶段围堵前舱、阻塞客舱通道,已直接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禁止性规定。

 

  也就是粉丝还残存了一点理智,没有真的不管不顾抗命不遵。否则的话,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在航空器滑行、起飞或着陆等关键运行阶段,强行闯入驾驶舱或聚众堵塞客舱通道,若足以导致航班延误或迫使机组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就妥妥属于民航“非法干扰行为”。由于该“机闹”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造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是否构罪虽需在个案中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危险程度相当性的实质判断,但也足够让这些无脑粉丝喝一壶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赋予了机长在飞行中对扰乱客舱秩序、危及飞行安全行为采取“必要适当措施”的管束权;而依据《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航空安全员采取警告或管束措施,本质上正是机长治安权在客舱的延伸与执行。复盘此次事件的处置过程,航空安全员与乘务组的快速介入,印证了航司空中安保防线的有效性。但必须正视的是,在万米高空的密闭客舱内,机组既要履行安保职责,又受制于传统“顾客至上”的服务惯性,处置手段一旦强硬,极易被碎片化传播并诱发“过度执法”的次生舆情;若投鼠忌器、处置绵软,又必然面临事后局方的监管问责。

 

  因此,按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倡导的民航安保管理体系(SeMS)要求,航司不仅要在规章框架内为机组提供清晰、可操作的标准作业程序(SOP),更应该在内部建立坚实的“履职保护与容错机制”。唯有从制度层面为一线人员提供免责背书,消除其对不当舆情和内部苛责的后顾之忧,航空安全员才能在非法干扰行为初露端倪时,果断采取约束措施,真正把握客舱危机管控的黄金窗口期。

 

  粉丝将机场和机舱当作追星的“秀场”,折射出的是对航空安全严肃性的极度无知,本质上是饭圈群体性失范行为对公共空间规则的野蛮入侵。机舱是一个高压、低氧、逃生窗口极为有限的密闭空间,任何对通道的堵塞都可能在紧急撤离时引发灾难性后果。依据《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旅客必须严格遵守客舱安全规定,任何阻碍乘务员履行安全职责、堵塞通道的行为,均构成对航空运行安全的直接威胁。所以将私域狂欢强行植入公共安全领域,无疑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彻底错位,这正是畸形饭圈文化的“恶臭”之处,令人憎恶。

 

  作为粉丝经济的直接获益者,相关利益方理应承担与之匹配的社会治理协助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过错责任原则,以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关于教唆、帮助侵权的规定,若明星工作室或后援会通过行程泄露、暗示接机等方式实质上“组织”或“诱导”了聚集,且未尽到合理的提醒与劝阻义务,便不能以“粉丝个人行为”为由完全免责。若存在暗中纵容甚至炒作,在法理上已构成对破坏公共秩序行为的间接帮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乃至行政连带责任。

 

  治理此类“机闹”与机场乱象,仅靠民航局《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行业内部“限飞”黑名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常态化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于粉丝在航空器内寻衅滋事、严重扰乱客舱秩序甚至暴力抗拒机组指令,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机场公安机关应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唯有让法律的刚性真正体现,让越界者及纵容者付出切实的法律代价,才能彻底斩断伸向航空安全的“饭圈”黑手,捍卫民航运行的绝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