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A规定机上便携电子设备使用航企负主
今年5月7日,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颁布了AC91-21.1C《飞机上便携电子设备的使用》(Use of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 Aboard Aircraft)。这份咨询通告细化FAA于2013年10月决定航空公司可以在安全许可的范围内扩大旅客对便携式电子设备(PED)的使用至飞机飞行全程的规定。全面规范了便携式电子设备PED的技术评估和使用程序。
咨询通告出台历程
早在2012年8月31日,FAA在美国联邦注册(Federal Register I Vol. 77)上正式刊登公告,征求旅客在飞机上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Passenger Use of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 on Board Aircraft)的意见。
2013年初根据美国法律,FAA发起成立了专门的委员会Aviation Rulemaking Committee (ARC) for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PED)负责PED政策研究及制定。委员会成员由美国政府及国际监管机构、飞机制造商及协会、旅客代表及协会、空勤人员、航空公司及协会共28人组成。
2013年1月7日,便携式电子设备规则制定委员会(PED ARC)召开论坛,对委员会的目标及任务、程序、组织、成员、开支、公众参与等十个方面的细节予以明确,制定章程,随后委员会便启动工作。2013年8月28日,便携式电子设备规则制定委员会修订更新了章程。2013年9月30日,便携式电子设备规则制定委员会正式向FAA递交了222页的专项报告,从规章现状、不同领域专家观点、技术建议、运行建议、安全沟通建议、结论等十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报告明确指出放宽便携式电子设备的使用范围不会危及飞机的飞行安全,并建议FAA向航空公司提供新的评估程序,以评定航空公司的飞机是否能够抵抗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无线电干扰。
2013年10月31日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决定航空公司可以在安全许可的范围内扩大旅客对便携式电子设备(PED)的使用至飞机飞行全程。FAA将为航空公司的落实提出指导方针,用以简化这一新规定落实的过程。
终于在2015年5月7日,FAA向航空公司提供正式的评估程序——AC91-21.1C《飞机上便携电子设备的使用》。
咨询通告主要内容
咨询通告颁发的目的是为飞机持有人、承运人和公众提供符合联邦法规91部91.21条款的信息和指导。咨询通告由十部分组成,重点包括技术验证建议、运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内容。
技术验证方面由下述六方面组成::
1、允许使用PED。允许承运人在确定PED不会造成飞机的导航或通信系统干扰的前提下使用PED。由承运人自行负责定确定允许使用的PED。美国联邦航空局在咨询通告指明了可接受的判定方法,并指出等同的方法可以作为判定依据。
2、评估潜在的干扰。由于当今PED种类多样,无法一一测量。RTCA/DO-294 及RTCA/DO-307两份文件提供了测量飞机对PED干扰承受能力的方法。
3、确定潜在干扰。RTCA/do-294c文件确定了评估便携式电子设备干扰的过程,特别是考虑到不同的无线技术条件下的情况。
4、展示飞机抗干扰能力。由承运人使用来演示抗PED干扰能力。如果机型已经表明了主动发射和非主动发射PED的抗干扰能力,承运人可以允许在这些机型的所有飞行阶段使用PED。如果某机型无法表明对非发射PED的抗干扰能力,承运人应禁止在飞机下降和进近期间使用PED。
5、干扰出现时的应对措施。如果承运人没有某PED可能对飞机造成影响的描述,若该PED在空中的使用对飞机产生了干扰,那么引起的干扰应能被隔离且被记录。被干扰的设备应被关闭。
6、安全风险评估。
运行注意事项由三方面组成:
1、运行程序:如果承运人允许在飞机上使用PED,应制定程序来控制飞机运行期间PED的使用,这些程序应有:PED允许飞机上使用的程序;允许和不允许使用时段的程序;PED何时必须固定或收起,PED如何固定或收起的程序;PED可使用和不可使用的程序;如何告知旅客机上PED使用的政策和程序
2、旅客沟通:通知旅客允许使用PED的时间、条件、限制的方法。这些方法包括使用简介、旅客信息卡、机长广播及其它合适方法。对于121或135部承运人应当指出当PED干扰机上通信、导航设备或机组人员紧急情况下发布指令时,PED应在任何运行阶段都被禁止使用。还包括:因干扰飞机系统终止PED运行的程序;干扰飞机系统事件发生时的上报程序;驾驶舱内机组协调和监控程序;可接受的PED应在乘客简介中向每位旅客明确说明,避免混淆。在起降阶段PED的使用可能对旅客身体造成损害的准备程序。
3、便携式电子设备作为电子飞行包(EFB)使用时,硬件与软件的要求应符合AC120-76咨询通告。如果飞机全程能够使用PED,那么EFB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全程使用。
咨询通告还涉及:手机和机载电话系统。限制机载蜂窝电话的使用,飞行中禁止语音通信,以免机载设备控制受到地面基站的干扰。在空中,承运人应该指导乘客关掉手机,或禁用PED的蜂窝传输功能,或者调整PED设置飞行模式。操作程序应通过口头或间接等方式对每位旅客描述清楚。
货物跟踪设备,数据采集器,电子袋标签等PED的要求。这类PED在紧急情况下无法手动关闭。这是设备制造商和飞机承运人设计时需要考虑解决的。医用便携式电子设备(M-PED)。必要的医疗设备支持生理功能,可以在所有时间使用不需关闭。
针对FAA此次制定咨询通告的思考
FAA在美国开启全航程使用电子设备一年半后才发布这份咨询通告,应该是基于一定的实际运行经验和早期专家们的观点汇总而出。咨询通告细致覆盖到便携式电子设备PED评估和使用的方方面面。不难想象咨询通告出台后,美国各航企会按照咨询通告的要求展开对飞机(机型)抗PED干扰能力的验证,并制定咨询通告所要求制定的程序,完善PED在机上使用的配套方案,上述措施确保了PED在美国空中更为安全的推广与使用。
不久前民航局就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R5版本进行意见征集。有关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条款计划修改较大。在“第121.573条便携式电子设备的禁用和限制”条款中,删去现行版本“飞机上的乘员可以使用CCAR-91 部第91.23 条(b)款规定的便携式电子设备。但是,在起飞、爬升、下降、进近、着陆等飞行关键阶段,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限制旅客使用便携式计算机、收音机、CD 播放机、电子游戏机、视频录放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新增可以使用“任何合格证持有人认为使用时不会影响飞机导航和通讯系统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同时说明前提是要在“由合格证持有人对特定便携式电子设备使用情况验证后决定”。亦可初步解读出我国民航局对PED机上使用态度也是倾向于由航空公司确定。并且PED的使用将可能覆盖至航班全程。
相信随着我国121部R5版本未来正式出炉及相应政策的开放,民航局也会组织专家制定我国《飞机上便携电子设备的使用》咨询通告。届时我国机上PED使用的安全性将进一步提升,PED的使用范围也会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