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121修订在即,能否为客舱乘务员“

2020-03-20 16:20 admin

不久前民航局就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R5(后简称121R5)版本进行意见征集。虽然正式版本尚未发布,但根据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可以初步观察局方在此方面政策的一些变化。

  1、新增“飞行执勤期”概念。飞行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接受合格证持有人安排的飞行任务后(包括飞行、调机或转场等),从为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的时刻开始,到飞机在最后一次飞行后发动机关车且机组成员没有再次移动飞机的意向为止的时间段。一个飞行值勤期还可能包括机组成员在某一航段前或航段之间代表合格证持有人执行的其它任务,但没有必要休息期的情况(如置位、主备份、飞机或模拟机培训发生在某一航段前或航段之间,但没有安排必要的休息期)。在一个值勤期内,如机组成员能在适宜的住宿场所得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该飞行值勤期的值勤时间。在日常运行中,长时间延误发生时,旅客没登机但客舱人员仍在飞机上等待,根据征求意见稿新概念中“发动机关车且机组成员没有再次移动飞机的意向”,客舱人员的等待仍应算入飞行执勤期。因此,笔者认为此规定将保障长时间延误时客舱乘务员的休息。

  2、CCAR121R5征求意见稿中“意外情况下值勤期的延长”不同于现行CCAR121R4“运行延误”概念,前者属于关乎运行安全特殊情况下的值勤期延长,后者现行定义为“运行延误,是指由于出现恶劣的气象条件、飞机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制不畅等客观情况而导致的延误”。因此,笔者认为如按照征求意见稿执行,运行延误发生时,乘务员的值勤期也不应超出局方规定。

  3、CCAR121R5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任何连续7 个日历日中飞行时间的限制,并减少了日历月及日历年的飞行时间。笔者认为修订将一定程度减轻客舱乘务员工作量。

  4、相较于现行休息期规定,CCAR121R5征求意见稿中统一定为10小时。笔者认为一方面增加了休息时间,另一方面也便于客舱乘务员及排班人员掌握安排。

  5、“7 个日历日”“168小时”在国内运行意义相同,主要针对国际运行客舱乘务员休息时间的计算,征求意见稿中“168小时”将保障国际运行客舱乘务员无论以何种时间计算,均应保证在任何连续的168小时内至少一个连续48小时休息期。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将现行连续休息期增长至48小时,将保障客舱乘务员更充分的休息。

  此外,若客舱乘务员在飞机上保持最低配备,一周168小时中最多值勤70小时,每次值勤14小时,休息10小时,以此类推,最后一次值勤后休息48小时后,仅剩余10小时。这还是不考虑机组下飞机后往返于住处与机场之间的时间。因此,在飞机上客舱乘务最低配备时,笔者认为不考虑缩短休息期的情况下,应减少一周(168小时)的值勤时间限制。

  CCAR121R5征求完各单位意见后,将修改并颁发,关于客舱乘务员值勤期规定值得我们更多的关注。

CCAR121R4现阶段执行 CCAR121R5征求意见
每架载客飞机配备客舱乘务员人数 旅客座位数量为20至50的飞机,至少配备1名客舱乘务员;
51至100的飞机,至少配备2名客舱乘务员;
超过100的飞机,在配备2名客舱乘务员的基础上,按照每增加50个旅客座位增加1名客舱乘务员的方法配备,不足50的余数部分按照50计算。
没变化
值勤期限制 客舱最低乘务员配备人数 14小时 飞行值勤期14小时
客舱最低乘务员配备人数+1人 16小时 飞行值勤期16小时
客舱最低乘务员配备人数+2人 18小时 飞行值勤期18小时
客舱最低乘务员配备人数+3或更多人 20小时 飞行值勤期20小时
意外运行情况下飞行值勤期的延长 无此规定 延长2小时或延长至可以将飞机安全地
降落在下一个目的地机场或备降机场
运行延误 实际值勤期最多不得超过限制时间4小时 取消此规定
任何连续7个日历日 无此规定 飞行值勤期70小时
任一日历月 飞行值勤期230小时
飞行时间限制 任何连续7个日历日 40小时 取消此规定
任一日历月 110小时 100小时
任一日历年 1200小时 1100小时
休息时间要求 值勤期不得超过14小时 至少9个连续小时 至少连续10个小时休息期
值勤期超过14小时 至少12个连续小时
任何连续的7个日历日内 至少一个连续36小时休息期
在任何连续的168小时内 至少一个连续48小时休息期
为机组成员安排了其他工作任务且不计入值勤期时 至少8小时休息期 至少10小时休息期
飞行的终止地点所在时区与机组成员的基地所在时区之间有6个或者6个小时以上的时差 至少一个连续48小时休息期 至少一个连续48小时休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