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新闻]美国航班正常性管理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航班正常管理是我国民航目前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为探寻提高首都机场航班正常性的有效方法,2013年7月份,笔者参与了对美国航班正常性进行了考察,与美国运输部、联邦航空局就航班正常管理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重点考察了美国芝加哥机场、美国航空公司等单位,就航班正常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航班正常监管手段、CDM系统的使用和大面积航班延误的处置等方面问题进行了交流。通过考察,我认为美国航班正常性管理的经验对我国民航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美国航班正常管理机构
美国航班正常管理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由美国运输部(DOT)及其下属的联邦航空局(FAA)具体负责。从职责分工来讲,FAA比较注重安全和效率管理,DOT比较注重经济性管理。在考察中,考察团同美国DOT航空执法和促进办公室进行了座谈。DOT介绍了其职责以及与FAA的分工,相关的执法依据,管理手段等内容。
DOT负责航班正常管理的机构是航空执法和促进办公室,该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处理与航空运输有关的消费者维权事件和经济执法案件。管辖的主体包括航空承运人、包机承运人和销售代理。其职责主要包括:受理航空公司和乘客的投诉,负责对公众进行安全教育,对航空公司提供指引等。该办公室负责调查有可能违反航空承运人航空经济法的行为,其中主要包括停机坪延误、长期严重航班延误和航班正常性的报告等方面内容;进行民权方面的法律诉讼,如残疾人对航空公司的诉讼等。
FAA主要职责是向公众提供世界上最安全、最高效的航空系统服务。FAA目前有47,000名雇员,是DOT下属人数最多的组织,美国空管的管制员都是FAA的雇员(公务员),大约有15,000人。FAA重点向考察组介绍了ATFM(Air Traffic Flow Management,流量管理)系统和CDM(Collaborative Decision Making,协同决策)系统。FAA还回答了关于航班正常性数据统计、空中交通管制员效率管理和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责任及做法等问题。
二、美国航班正常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1、停机坪延误法案(14CFR Part 259)
《强化对航空公司旅客的保护》(Enhanced Protections For Airline Passengers)(停机坪延误法案),是在联邦条
例(CFR)中的第14集(航空与航天)分部中的259部。该法案明确要求航空公司在繁忙机场运营中,飞机长时间延误滞留滑行道,使旅客无法下机,增加了旅客不便的情况下,要采取措施,降低延误,改进服务,否则航空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停机坪延误法案规范的主体包括:在大中小机场(含非枢纽机场)运营30座以上飞机的美国国内航空承运人,以及在美国本土执行到港和离港的外国航空公司。(同时,只要承运人运营30座以上的航班并受该法案的管辖,那么该承运人其他30座以下的航空器的运行,无论国内、国际,均受该法案的管辖)。上述法案并不直接适用于机场。